本會會址設在中華民國台北市。
第二章會 員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本會會員權利如下: 一、選舉及被選舉權。 二、建議、表決及罷免權。 三、每一個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四、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享受本會舉辦之各項福利。
本會會員義務如下: 一、遵守會章、服從決議。 二、繳納會費及公益性之樂捐。 三、協助本會推行會務。
會員中捐助本會經費者,為示獎揚,得贈予下列榮銜。 一、捐助新台幣一佰萬元以上者,為本會永久名譽理事長、監事長。卸任理事長、監事長得聘為永久名譽理事長、監事長。 二、捐助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者,為本會永久名譽副理事長、副監事長。 三、捐助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者,為本會名譽顧問。 四、捐助新台幣十萬元以上者,為本會名譽理事、監事。
第三章 組 織 與 職 員
本會置理事三十五人、監事十一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十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前項理事選出常務理事十一人,監事選舉常務監事三人。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選舉之。監事長一人,由監事就常務監事選舉之。
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本會置祕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四章職 權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它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決算。 六、其它應執行事項。
本會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對內綜理督導會務。 二、對外代表本會。 三、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四、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它應監察事項。
本會監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日常會務。 二、召集監事會會議。 三、擔任監事會主席。 監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五章會 議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但有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六章經 費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會員捐款。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其它收入。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本會解散時,剩餘之一切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轉移給任何人或私人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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